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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放后农民交公粮也没有什么比例,是按产量交,当时也有一个分配政策,先交国家的,后留集体的,然后才是农民个人的,也就是农民每人每年360斤粗粮,农村分口粮以后,生产队要留足籽种,饲料,余下的叫余粮,应全部交给国家,按平价算出售粮款后,粮食局要先代扣农业税,预购定金,然后才把款汇入当地信用社,信用社还要扣除贷款后才付给生产队进行收益分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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